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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文重申公益勸募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

主旨: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文重申公益勸募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,各級政府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基於公益目的,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,應請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0年1月8日新北府社團字第1100012878號函辦理。
二、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,各級政府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,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,均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開立收據、定期辦理公開徵信、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及如有上級機關者,並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,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,爰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收受捐贈時,請依相關規定辦理,俾資適法。
三、檢附本府及衛生福利部來文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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